驰宏锌锗: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驰宏锌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04-0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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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汤昕颖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2年3月
15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2年3月
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14:00在公司研发中心九楼三会议
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
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王冲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2,037,281,30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150%。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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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944,266,38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9%;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 3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3,014,92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83%;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3,138,52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选举张炜先生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方自维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王楠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共三项
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
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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