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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驰宏锌锗:驰宏锌锗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2-04-22  

                          证券代码:600497             证券简称:驰宏锌锗           公告编号:临 2022-035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监事会运作建设,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预案》,拟对《公
  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是公司的重要组

                                      成部分,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通过运用法定职权并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
                                      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以
构,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股东大
                                      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
会负责。
                                      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董
                                          第三条 监事会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
                                      的原则,独立运作,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施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或会计等相关领域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

                                      能力。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
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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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

                                      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及

                                      密切关系人;

                                         (九)公司财务、资产及投资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

                                      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

                                      及时向公司提供是否担任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或资格证

                                      书。

                                             公司监事会应对被提名的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

                                      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须及时告知提名人,并要

                                      求其撤销对改候选人的提名。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一) 知情权:监事会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重大决策,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审查权: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账簿和

   (三)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履职所需材料。监事会可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及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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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提出罢免建议;        (三)建议、质询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

     (四)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权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监事会对董事

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    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

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报告、诉讼权: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权提出罢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免建议当前述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要求前述

东大会会议;                          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证券监管机构或国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   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监事会有权依照《公司法》第一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五)提案权: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案、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    持股东大会会议;

务                                        (六)提名和罢免建议权:监事会具有独立董事的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提名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和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会可以建议予以罢免。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严重失职情形时,监事会应建

                                      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一) 故意损害公司或职工合法利益的;

                                          (二)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
     新增第十一条                     事地 位谋取私利的;

                                          (三)在监督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但

                                      隐瞒 不报,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

                                          (四)在监督或履职过程中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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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行政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

                           他严 重失职行为。

                               除监事出现上述严重失职的情形或本规则第六条所

                           列不宜担任监事的情形外,在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

                           故免除监事职务。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监事认为公司

                           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定期组织、安排监事培训

                               监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新增第十二条               司自律组织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参加培训,提升履职能

                           力。培训时间应不少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组织规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制定全面、完善的监事履职评

                           价考核机制,建立科学、规范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监事履
新增第十三条
                           职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全体监事的履职情况。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余条款不变。本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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