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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宏锌锗:驰宏锌锗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22-05-13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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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汤昕颖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2年4月
20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2年4月
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2日10点00分在公司研发中心九楼三会
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王冲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9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2,524,536,20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9%。出席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233,509,18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7%;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 3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91,027,02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72%;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80,393,42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0%,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
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 2021 年
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报废部分固定资产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共十七项议案,
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
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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