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宏锌锗: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12-14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驰宏
锌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
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 4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外部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
数。外部董事,是指由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在任
职企业不担任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履行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主要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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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
定其业绩考核结果、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业绩考核结果、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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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决定单次交易金额或 12 个月内的多项累计交易金
额在 300 至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 0.5-5%之间的关联交易;
(十八)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
前提下,决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涉及总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30%以下的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借贷、
租赁、出售、购买、委托和承包经营)以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以
外的对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宜,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
(十九)决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事
项;
(二十)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
意见;
(二十一)建立并完善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
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
(二十二)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及民
主管理、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三)审议批准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应对措施;
(二十四)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二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全面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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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制定公司工资总额年度预算方案;
(二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法治委员会(合规管理委员
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
会。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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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战
略委员会和法治委员会(合规管理委员会)外部董事占多数,并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其中法治委员会(合规管理委员会)
中至少有一名委员具备法律专业背景。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6)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
(7)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8)审议公司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
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9)审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
综合报告;
(9)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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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
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3)研究和审核公司年度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对方
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治委员会(合规管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1)审核公司法治建设及合规管理年度报告,明确年度法
治建设及合规管理目标;
(2)审核法治建设及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3)审核法治建设及合规管理机构及职责设置方案;
(4)研究法治建设及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对法治建设
及合规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
(5)对公司法治建设及合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
价;
(6)协调解决法治建设及合规管理重大问题,为推进公司
法治建设及合规管理提供保障、制造条件。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且形成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设在公司证券事务
部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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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并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条 董事长应责成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定期会议举行
的不少于 10 天前,将董事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议
题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用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或经专人送
递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会和总经理。会议通知发出后,不
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议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
人可以通过董事会秘书或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
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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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
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
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当分别提前 10 天和 5 天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遇有紧急事项需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董事长应责成董事
会秘书在临时董事会会议举行的不少于 2 天前,将临时董事会
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议题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用电子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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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传真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且过半数外部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该次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相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
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公司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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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委托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本人议案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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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与通讯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表
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
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章 会议审议与表决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董事会会议预定的时间宣布
开会,并报告出席或委托出席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会议应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首先应由
提案人或相关人士向董事会作议案说明。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资料,在充分了解
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
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资料的信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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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董事会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
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董事会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
事有 1 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其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的相
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
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或交由两名监事完成统计。现
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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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
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
议案。
第三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资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
导致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董事会应当对该议题进行暂缓
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该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
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的工
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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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的录音和录像亦属于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
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
决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
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会后负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在指定网站和报纸的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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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
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和结果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
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
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资料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定、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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