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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达制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1-04-21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术语与定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职责分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原则及要求、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中
的业务操作流程及风险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包括: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
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
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
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
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
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
期、利率期权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体系包括: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
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实施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第七条 董事会职责如下:
   (一)审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审议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若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单笔或
单日最高交易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值超过5,000万元
的,该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及审议公司及子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计划,评估风险,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批复公司及子公司年度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融资组(以下简称“融资组”)为公司及子公司外汇
管理部门,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执行部门,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
    第十条 融资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集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
工作原则和方针;
   (二)负责汇总公司及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监督管理子公司套期
保值业务执行情况;
   (三)负责监控外汇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风险、研判汇率走势、测算公司
外汇敞口,制定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具体执行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资金
调配等。
    第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部为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日常执行部门,子公司
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部职责为:
   (一)负责监控外汇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分析人民币汇率变动
趋势,研究公司的外汇敞口;
   (二)拟定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并提交融资组;执行批准权限范围
内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及其他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
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若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每年度均需审议一次年度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计划。公司董事会审议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按《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规定,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金额超出董事会审批
权限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批及组织执行该
计划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方案。
    第十四条 在授权有效期限内,经审议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金额可
以循环使用。任一时点,公司套期保值协议合计金额不得超出已经审批的金额,
超出部分应该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原则及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原则为:
    (一)规范性原则。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和公司远期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在授权额度内规范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二)套期保值原则。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以防范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
的,禁止开展脱离业务实际的套利或投机性外汇衍生品交易。
    (三)匹配性原则。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金额和时间等应与公司
现有外币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未来外汇收支相匹配,避免产生外汇风险敞口。
    (四)谨慎性原则。结合汇率走势,考虑未来收支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为
避免单个合约可能造成风险敞口,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应按不同时间、不同汇
率水平建立多层次外汇衍生交易合约。套期保值的比例不得超过敞口的100%。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要求为:
    (一)公司及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
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
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营销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
   (二)公司及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执行部门根据外币回款预测、公司外
币存款、外币负债到期情况等因素测算未来外汇敞口,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
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判,提出套期保值方案,并由融资组汇总公司及子公司年度
外汇套期保值方案。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审阅年度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并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如有)审议。
   (四)公司财务总监在审议通过的权限范围内,就具体业务进行审批。
   (五)公司及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执行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套期保值
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
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确认。
   (六)公司及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执行部门在完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交易后,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
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
异常,由公司及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执行部门负责人组织核查原因,并及时
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远期结售汇合约交割期内, 公司及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执行部
门根据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调拨外币资金到相应账号,并提出交割申请,确保交
割成功。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变动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公允
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五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
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
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
资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
亏、 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
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集团财务总监。
   (三)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第二十一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及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执行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
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
及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执行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由管理机构进行判断。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执行部门应保证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部门要求实施具
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外汇套期保值管理机构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
做出决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