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晨光: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12-28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8 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
考分〔2020〕178 号文)和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
天晨光”或“公司”、“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
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
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二、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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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持股资格。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
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七、公司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
相关决议合法有效,尚需提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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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
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监事会一致同意实施本激励
计划。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27 日
附:监事会核查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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