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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晨光: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12月修订)2022-12-24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该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
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等合法
权益,注重诚信,规范运作,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介绍和反映公司实际状况,避免进行选择性的信息披露和避免过
度宣传而可能造成的误导。公司应注意对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人员未取得公司授权或未经过培训,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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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第七条    公司应当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关系管理活动,并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
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证券投资部投资者关
系管理专员负责,保证在公司工作时间内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
效形式及时准确地对投资者关心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质询做出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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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部负责电子邮件的收集整理。需要回复的,原则上应在两个工作日
内作出回复。对于投资者要求回复的事项需要进行了解方可回答的,应在两个工
作日内作出延长回复时间的原因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不断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负责及时查看公司在“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以
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网址为:http://sns.sseinfo.com/)上接收到的
提问和建议,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反馈和处理。公司应当充分
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对投资者
提问给予及时回复。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接待活动,建立投资者来访人员预约机制,
合理安排分配投资者来访时间,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公司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公司
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投资者提出的相关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途径了解公司情况、提出意见和建
议、与公司取得沟通的,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公
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内容按规定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与网站上
公布后的次日,方可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以便更多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及时了
解公司有关情况。公司应确保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宣传平台上发布公司信息的
时间,不早于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与网站上公布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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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告知,事后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选择现场方式召开或网络直播方式召
开。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
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将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节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将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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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证券
投资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包含:
    (一)汇集公司经营、生产、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国家证券监管的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撰写信
息披露文稿,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策
划、组织和安排各种形式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方便投资者与
公司进行多渠道及时有效沟通;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做好投资者咨询、质
疑的回复工作,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并建立投资者咨询、质疑记录,定期将投资
者的相关意见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五)筹备公司股东大会(年度、临时)、董事会,并准备会议文件等资料;
    (六)组织公司各部门(单位)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指
导;
    (七)有必要时组织股东见面会、业绩推介会、分析师说明会、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八)对需要通过公司网站、报刊等公共平台发布的宣传文章、资料进行事
前审核;
    (九)收集和分析媒体对公司的评价及证券分析师对公司的解析。与机构投
资者、证券分析师和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其他管理事务。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的汇集由证券投资部牵头,本部各部门、
分子公司予以配合,以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公司日常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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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成文字材料保存。公司其他各部门或单位有义务根据自己管理的业务范围,
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能满足对外披露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应负责接待现场来访投资者,并做好来访者的预
约、登记、记录工作,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
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职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养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为持续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公司可以
定期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
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禁止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做出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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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格
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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