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梨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香梨股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香梨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香梨股份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香梨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香梨股份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香梨股份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做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了《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决议公告》、《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并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 本所律师认为,香梨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香梨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4 日下午 14:00 在新疆库尔 勒市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鉴于陈义斌先生已辞去公司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推举董事独文辉先生代行董事 长职责,代行履职时间至新任董事长选举产生之日止,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由代 行董事长职责的公司董事独文辉先生主持。 香梨股份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1 年 6 月 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香梨股份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4 日 9:15-15:00。 经查验,香梨股份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20 日通 知股东,香梨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香梨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证明资料、股 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 35,278,015 股,占香梨股份股份总数的 23.8838%。 经查验,上述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股东认证统计并经香梨股份核查确认,在 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8 名,代表股份 5,354,400 股,占 香梨股份股份总数的 3.6250%。 据此,香梨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9 名,合计代表股份 40,632,415 股,占香梨股份股份总数的 27.5088%。其中中 小投资者共计 28 名,代表股份 5,354,400 股,占香梨股份股份总数的 3.6250%。 除上述股东之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香梨股份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香梨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 列出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因现场仅有一名股东参会, 故香梨股份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了股东代表独文辉、 监事代表宋琴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香梨股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香梨股份提供了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香梨股份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如下: 3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一) 审议《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13,2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06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687%;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7%。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3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94%;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1869%。 (二) 审议《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13,2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06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687%;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7%。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3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94%;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1869%。 (三) 审议《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13,2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06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687%;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7%。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3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94%;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1869%。 4 (四) 审议《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13,2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06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687%;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7%。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3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94%;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1869%。 (五) 逐项审议《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1. 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13,2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06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687%;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7%。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3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94%;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1869%。 2. 审议《年度报告摘要》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13,2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06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687%;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7%。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3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94%;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 5 东所持股份的 0.1869%。 二、 累积投票议案 (一)审议《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审议《补选周恩鸿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35,645,8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87.7275%。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7,8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692%。 (二)审议《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 审议《补选李刚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35,645,8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87.7275%。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7,8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692%。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一般决议议案,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 决权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均已获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香梨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6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