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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梨股份: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12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疆
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执行委员会提名。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提
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上成
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
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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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会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
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选拔和推荐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及证券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股东在无充分理
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任意提出替代性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组织检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提名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六)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和审查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与公司股东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
    (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及人才市场中选拔和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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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品德、
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
    (四)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
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相关材料。
    (五)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出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
司董事会。
           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
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六)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
异议的,应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
知全体委员,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资料送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应
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
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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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
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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