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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统一股份:统一股份投资理财产品管理办法2023-04-04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行为,在规避资金风险的
前提下创造资金价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
有限公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
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在投资风险可控前提下,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以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
使用效率,创造收益。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
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公司
应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产品认购证明,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
理财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计划实施,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
营和主营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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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八条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应均是短期理财产品,原则上期限不超过半年,
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九条 委托理财必须为公司的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
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监督
    第十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议
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合理
预计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须适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
时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对外披露
后方可实施。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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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
告后,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委托理财。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
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理财产品原则上是国有
控股银行或穆迪指数评价 B 级以上金融机构发行的谨慎性或稳健性理财产品,不
得购买平衡型、进取型或激进型理财产品。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控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
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产品认购证明等文件的约定或理财收
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四)按照公司授权政策实施委托理财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
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督促
公司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
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
发现违规操作情况,监事可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如整改后仍存在风险,可提议召
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
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或产品认购证明等应作为重要的业务资料及
时归档。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3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委托理财的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
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
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
按照相关的规则及时披露: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非公司原因)、到
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产品认购证明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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