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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大炭素: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8-11-10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18—072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的议案》。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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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 者股权激励;

        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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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3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的全部事宜。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