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4-08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和加强内幕信息保密
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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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
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相关人
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
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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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百分之十);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
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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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十五)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
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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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
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本制度填写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方式、知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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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日期、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内容。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对所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进行确认。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
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情形时,知悉该信
息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
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在知悉
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并积极组
织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处
备案。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配合公司及
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见附件 2)。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
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配合公司及
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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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上述主体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表,并且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披露其他
可能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
八条进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
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
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
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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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
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
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
(三)要约收购;
(四)发行证券;
(五)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六)回购股份;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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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
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
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
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
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发生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述事项,报送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
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
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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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
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保密制度及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
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不得在公司内部非
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
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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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
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
定,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甘肃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
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证券相关法规及规
定相悖的,按有关证券相关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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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
概要(注
1):
内幕信息
存续时间
[注 2]
内幕信息
部门/职 身份证号 与上市公司 知悉方式
序号 姓名 单位 联系电话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务 码 的关系 [注 3]
[注 4]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个人所填信息签字确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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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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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事项内容
事项进程
所处阶段 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 决策方式 相关会议 相关材料 披露时间 签名确认
注:本备忘录未尽事宜,按有关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加入相关科目予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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