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2-05-25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职责,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
尽责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
运作》和《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
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为四名,不少于公司董事总
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
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独立董事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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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配偶
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
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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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
地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
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
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
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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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
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
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七)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
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
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
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
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
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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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就以下
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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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
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
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
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
地考察。独立董事需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以及日常了解公司
情况时,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和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性,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
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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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公司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
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
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
(一)独立董事可以从公司获取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报中进行披露;
(二)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
利益;
(三)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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