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05-25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方大炭素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对同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其持
股合并计算,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
比例分配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
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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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
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两个交易日
内书面通知拟进行股票买卖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
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
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报告。董事会秘书处在接到报告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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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董事会秘
书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三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
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
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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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
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章 增持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单项
增持计划中的第一次增持(以下简称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
日,以书面形成将增持情况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通知内容至
少包括姓名、增持方式、本次增持前后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比例,以及是否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在首
次增持股份前,将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通知公司,公司及时
进行增持计划披露。
第五章 减持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
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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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
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
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
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交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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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
个月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
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
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
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
前向董事会秘书处报送《减持计划告知函》,董事会秘书处
根据情况编制减持计划公告并向上交所申报。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
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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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
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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