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GDR上市后适用)2022-05-31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方大炭素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享有并行使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
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
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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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
(三)验证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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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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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
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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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因本规则第九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导致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从公司欠付失职董
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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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所
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
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
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
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
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
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
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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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指定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
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
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
的地址为准。
对 A 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
款所称公告,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A 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
会议的通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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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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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可以亲自出
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代
理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
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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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召集的股
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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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召集人无法推举代
表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应当由召集人中持股最多的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具体如下:
(一)股东可就议事日程及议题提出质询;
(二)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定有关
负责人作出回答,回答问题的时间不超过五分钟;
(三)有下列情形时,会议主持人可拒绝回答,但应说
明理由:
1.质询与大会议题无关;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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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
股东共同利益。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
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
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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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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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
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及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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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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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除有关股东大会程序或行政事宜的议案,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规则,可由会议主持人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并以
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四条 如果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
主持人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以投
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
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
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四十五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
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
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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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
投票表决,会议主持人有权多投一票,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或 GDR 存托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或 GDR 对应的 A 股基础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负责根据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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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
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选举议案后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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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几日内”含本数,
“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本规则:
(一)《公司法》《证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
与之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
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 GDR 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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