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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大炭素: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7-01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帮助投资者

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的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在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

动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

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上 市 公 司 投

资 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章 程 》) 的 相 关 规 定 , 结 合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 特

制 定 本制度。

     第 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 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 、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 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 ,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

值 ,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原则和目的

     第 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与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第 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 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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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律 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 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 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 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 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 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 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 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 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 进 投资者对公司进一步的了 解和熟悉;

       (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 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

营 理 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 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 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董

事 会 秘书处具体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 控 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 利 条件。

    第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 部 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及 相关人员 协助董事会秘书处 实施投资者

关 系 管理工作。

       第 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的主 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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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 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

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 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主要 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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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第 十一 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官方网站和邮箱(网址: http://www.fdtsgs.com;邮箱:

   fdts730084@fangdacarbon.com);

       (四)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说明会;

       (五)投资者一对一沟通;

       (六 )咨询热线电话( 0931-6239195)、传真( 0931-6239221);

       (七 )广告、宣传单或 其他宣传材料;

       (八 )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 )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十)路演、反路演;

       (十 一)新媒体平台;

       (十 二)投资者教育基地。

       第 十二 条   公司为投资者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

式 。 配备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 联系电话、回复邮件,有效地向投资者反

馈 公 司信息。相关号码、邮箱 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 通 ,并合理、妥善地安排活 动,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有机会

得 到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公司 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 题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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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三 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 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

公 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

提 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在 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召 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 十四 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

答 问 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 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 大 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 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

事 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

事 会 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 体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

明 会 的工作方案。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 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 要 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工作

    第 十五 条   董事会秘书处 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面对投资者 的窗口,

投 资 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 必须具备以下业务素质和技能:

    (一) 熟悉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

    (二) 具有良好的 专业 知识结构,了解公司的战略,熟悉公司经营

业 务 、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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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及内容;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和职业素养、诚实 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和 应 变能力;

    (五) 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规范地

撰 写 定期报告及各种信息披露 稿件。

    第 十六 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

保管期限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 十八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 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 十九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自董事

会 决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 二十 条    本制度 由公司董事会 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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