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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大炭素:方大炭素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11-0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2年11月15日




                1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年11月15日9:15—
15:00。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15日上午10:00。
      二、现场会议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方
大炭素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方大炭素董事会。
      四、参会人员:股东或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五、会议主要议程
      (一)介绍议案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修订《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1                                                           √
        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
2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二)股东对议案进行审议并投票;
    (三)宣布投票结果;
    (四)宣读大会决议;
    (五)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意见;
    (六)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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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之二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
并确保其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和管理,对
公司各单位、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督促
其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发生的关联交易及时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及财务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主要负责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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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公司
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财务信息的核查和统计工作,协助董
事会秘书处做好关联交易的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
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
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
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
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
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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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
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的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
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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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
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
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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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人关系的说明,
由公司做好管理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
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系统填
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1.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2.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二)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1.法人名称、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
关系,说明 :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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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任何一方不得利
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公
司关联交易定价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
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
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
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
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
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
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
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
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
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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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
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
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
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
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
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
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
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
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
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
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
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
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
况。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
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
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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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
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并按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
和支付时间;
    (二)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跟踪市场
价格变动情况,及时记录并向公司董事会和财务部备案;
    (三)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跟
踪,督促交易对方按约定履行其义务。
             第五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
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
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
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
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
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满足下列标准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发生的交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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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第 6.1.6 条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
告。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
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
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
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
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一)规定的标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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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
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应当按照本条(一)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公
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领导班子审议决
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在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
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
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若公司出资额达到第二十三条(一)规定的标
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
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
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等权利,导致合并表报范围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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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等权利所涉及的金
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的规定。
    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等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的该主体
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应当以前两款
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
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
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
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
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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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条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时,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审议程序或者
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
已披露但未履行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
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
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
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
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
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当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
标准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
项至第(十七)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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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
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
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
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
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
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
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
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
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
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
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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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达到本制度所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
易,应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
独立意见。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
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
                           17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
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
事。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公
司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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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
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
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
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
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
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
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六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百
分之百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
并应当遵守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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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
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
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
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
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
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
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
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
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
意见,应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
东的整体利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
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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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
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
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
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
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
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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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
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
或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
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请审议。




                                  202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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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之三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机构信息
    (一)事务所基本信息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
职国际)创立于 1988 年 12 月,总部北京,是一家专注于审
计鉴证、资本市场服务、管理咨询、政务咨询、税务服务、
法务与清算、信息技术咨询、工程咨询、企业估值的特大
型综合性咨询机构。
    天职国际首席合伙人为邱靖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
淀区车公庄西路 19 号 68 号楼 A-1 和 A-5 区域,组织形式为
特殊普通合伙。
    天职国际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是中
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
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取得金融审计资格,取得会计司法鉴
定业务资格,以及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
质等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最高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
一,并在美国 PCAOB 注册。天职国际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
    (二)人员信息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天职国际合伙人 71 人,注册
                           23
会计师 943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313 人。
    (三)业务规模
    天职国际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 26.71 亿元,审
计业务收入 21.11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9.41 亿元。2021 年
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22 家,主要行业(证监会门类行业,
下同)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交通运
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2.82 亿元。
    (四)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职国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足
额的职业风险基金,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
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 20,000 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
以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2019 年度、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初至本公告日止,下同),
天职国际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
任的情况。
    (五)诚信记录
    天职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
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7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6 次,
涉及人员 16 名,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
罚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24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项目成员信息
    (一)人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 1:刘丹,2014 年成
为注册会计师,201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 年开
始在天职国际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 家,近
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 家。
    2.签字注册会计师 2:李亚雄,2022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
201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 年开始在天职国际执
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 家。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齐春艳,2011 年成为注册会
计师,200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 年开始在天职
国际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不少于 20 家,近
三年复核挂牌公司审计报告不少于 20 家。
    (二)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天职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
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
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
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审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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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管理层结合行业标准、审计服务质量及审计工作
量等协商确定,2022 年度的财务及内控审计费用与 2021 年
度相同,分别为财务审计费用 80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 10 万
元。
    请审议。




                               2022 年 11 月 15 日




                          26
                         授权委托书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贵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修订《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1                                                           √
        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
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
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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