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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网英大: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2021-01-16  

                        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国网英大      公告编号:临 2021-009 号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券”)及英大证券深圳新
城广场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新城广场营业部”)为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218.90 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基于谨慎
性原则,英大证券已就该案件相应计提了预计负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英大证券及其新城广场营业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送达的(2020)湘 01 民终 6519 号《民事判
决书》,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长沙”),
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新城广场证券营业部,住
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 80 区新城广场 F1196 号。
   2017 年 9 月,国浩长沙以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为由,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
民法院对英大证券及其新城广场营业部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律师费及相应利息共
计人民币 6,079,463.13 元。2018 年 7 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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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及其新城广场营业部支付国浩长沙代理费 4,227,092.8 元及相应利息。
   2020 年 3 月,一审被告英大证券及其新城广场营业部和一审原告国浩长沙均
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作出二审
终审判决:由英大证券及其新城广场营业部向国浩长沙支付代理费
2,189,006.10 元及相应利息。

   二、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国浩长沙上诉请求:由英大证券及其新城广场营业部向国浩长沙支付代理
费 6,038,704 元,并以 6,038,704 元为本金,自 2017 年 8 月 18 日起至实际偿付
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由英大证券及其新城广场营业部
承担全部诉讼费。
   2.英大证券及其新城广场营业部上诉请求:撤销关于英大证券及其新城广场
营业部向国浩长沙支付 4,227,092.8 元代理费及利息的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
回国浩长沙的上诉请求,全部诉讼费用由国浩长沙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二审判决情况
   长沙中院(2020)湘 01 民终 6519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 0103 民初 6315 号一审民事
判决;
   2.英大证券及其新城广场营业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国浩长沙支
付代理费 2,189,006.10 元以及利息(利息以 2,189,006.1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 2017 年 9 月 29 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3.驳回国浩长沙其他诉讼请求;
   4.本案一审和二审受理费合计 108,706 元,由国浩长沙承担 54,353 元,由
英大证券及其新城广场营业部共同承担 54,353 元。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英大证券已根据二审判决书就该案
件确认预计负债 252.77 万元(218.90 万元及相应利息),预计将减少公司控股
子公司英大证券 2020 年度损益 252.77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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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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