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英大:国网英大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2021-07-31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切实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将有形或无形资产投放于某种对象或事项,
以取得一定收益的活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是指境内外新建、改扩建、购置固定资产的行为;股权投资是通过让渡货币资金、
股权、债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法规允许作为出资的其他资产,取得被
投资企业的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投资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规划、
前期计划安排、项目执行、投后评价等各个阶段。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活动,但公司控股
金融机构从事的自营业务、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投资基金开展的股权投资活动
以及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变化的财政拨款、固定资产调拨等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其各自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
符合监管要求及其业务流程需要的投资管理制度,对其投资行为进行规范。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
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 须有合理的投资回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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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
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第六条 公司对投资实施“计划管理、分类决策”,所有投资均纳入综合计划
和预算管理,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的应调整年
度计划;股权投资和达到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由公司
决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由作为投资主体的公司、各级子公司分别决策。投资决
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
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各类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审批超过一定额度的投资
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决策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的投资事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的,董事会应及时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按公司规定程序审议批准应由公司决策且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和评估,并提
出投资建议;组织实施投资方案,对投资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
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关于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根据《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是决策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的前置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参与重大投资决策,保证决
策的合法性,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签发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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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投资管理的归口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履行职务。
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投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对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及标准进行定期
审核并提出修订意见;
(二)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计划,纳入综合计划统一管理;
(三)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方案,履行决策程序;
(四)组织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审批通过的投资计划和方案;
(五)负责投资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归口管理;
(六)负责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工作,负责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负责公司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
章程等进行法律审核,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股权投资和达到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
议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提出投资事项风险评估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和经济性合规性评价,
协同办理资产评估报备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主体部门(办公室、数字金融事业部等)负责提出本专
业投资计划和方案;按公司决策意见开展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提出本单位投资计划和方案;将本单位股权
投资和达到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报公司履行决策程
序,并按公司决策意见实施;管理本单位管理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 各投资主体部门或单位根据业务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发展规
划、投资能力等,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本专业或本单位投资计
划和投资方案,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报送至公司发展策划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展策划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对公司本部和各单位的投资
项目开展评审,经统筹后,形成公司整体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按照《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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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投资主体按照决策意见签署投资合同,规范开展相应投资行
为,及时向董事监事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和发展策划部报告投资项目的情况,配
合公司做好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展策划部定期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开展
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五章 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一)按照投
资项目(企业)合同、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二)由于投
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三)由于发生
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投资项目(企业)的合资合作
方一致同意提前解散、终止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
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六)公司投资审批机构认为有必要做出收回或核销的其
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一)投资项
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
有市场前景的;(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四)公司处于经
营需要或战略安排;(五)公司的对外投资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
规定有抵触;(六)公司投资审批机构认为有必要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的转让和收回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转让或收回投资时,必须尽职尽责,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在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使
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立案调查,并视情节
轻重给予处分:
(一) 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 对投资项目领导不力、管理不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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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 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五) 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它违规违
纪行为等。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相关单位或人员出现上述行为造
成公司损失的,应当及时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
关制度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
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的
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其所负责的不同投资事项及领域,制定用于规范该等投
资事项的计划、发起、实施、管理及退出有关事项的内部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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