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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网英大:国网英大关于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2-04-21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公司关联方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
务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特制定本预
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专项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负责牵头开展并督导落实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
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风险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风
险管理负责人任副组长;组员包括风险管理部、董事监事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财务管理中心、法律合规部、审计部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并落实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二)定期获取财务公司相关经营信息,关注风险管理和资金流动状况,
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发现问题,组织相关部门执行处置措施,防
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五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
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建立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报告机制,定期或不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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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充分了解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定期取得并审
阅财务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
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当发现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金融业务风险时,领导小组应采
用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十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
一情形,对其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 34 条的规定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
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
违法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五)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 10%。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行
政处罚或责令整顿。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按照规定的职责,采
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
组织相关部门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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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落实风险处置方案,并根据风险动态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
时进行处置方案的修订和补充。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采取的措施、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
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确保公司资金
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具体措施包括且不限于: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
息。

                             第五章 后续事项

       第十四条 金融业务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应组织对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
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应组织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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