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英大:国网英大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2022-08-26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
维护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切实保护公司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
熟的投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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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关心的公司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为投资者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配备专
人负责接听投资者联系电话、回复邮件,及时、有效地向投资者反馈公司信
息。相关号码、邮箱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等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使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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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
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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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
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的董事监事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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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
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监事与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
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
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代表
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的素质和
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营销、财务、人事等各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 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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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
件。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公司内部
的突发事件,如重大诉讼、经营环境重大变动、事故、自然灾害等;公司外部
的突发事件,如市场传闻、媒体不实报道、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等。
第二十四条 如果发生公司内部的突发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报
告董事会秘书,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发生公
司外部的突发事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及时向有关各方求证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审核汇总后,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董事
会,由董事会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对外信息发布等作出决策和部署。
第二十六条 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和部署,董事会秘书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与公司有关的分析研究报告;
(三)主要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记录;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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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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