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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美药业: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许冬瑾女士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2018-10-19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8-106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 康美 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 康美 04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许冬瑾女士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内容: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许冬瑾女士计划于本公告
        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许冬瑾女士将增持金额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下同),不超过 10 亿元。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发生变化等因
        素,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2018 年 10 月 18 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康美实业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许冬瑾女士(公司副
董事长兼常务副总裁)通知,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内在价值的
认可,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
股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许冬瑾女士。
    (二)截至本公告日,许冬瑾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97,803,7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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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97%,通过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公司股份 969,619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另间接通过认购信托计划持
有公司股份 9,990,02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20%。
    (三)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之前十二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计划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内在价
值的认可。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下同),不超过 10
亿元。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许冬瑾女士将根据
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本次增持实施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
日起 6 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达到预期
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参与本次增持计划的许冬瑾女士承诺:本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将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四)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增持主体将当根据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进
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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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增持期限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增持主体将发
布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披露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持股
比例。
    (六)增持期限届满仍未达到计划最低增持额的,增持主体将公告说明原因。
    (七)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
关规定,持续关注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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