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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美药业:监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2019-04-30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
                              专项说明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 2018 年度审计工作的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监事会对审计报告中涉及保留意见段
说明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立案调查事项
    2018 年 12 月 28 日,康美药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调查
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 18019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决定对公司
立案调查。由于该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我们无法确定立案调查结
果对康美药业 2018 年度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2、关联方资金往来
     康美药业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其他应收款余额中包括公司自查的向关联方提
供资金余额 887,904.76 万元,坏账准备为 0.00 元。我们虽然实施了分析、检查、
函证等审计程序,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我们无法确定康美药
业在财务报表中对关联方提供资金发生额及余额的准确性,以及对关联方资金往
来的可回收性作出合理估计。
    3、公司下属子公司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存在财务资料不完整
    康美药业下属子公司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存在部分工程项目
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资料不齐全等情况,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通过自查
已补计入上述工程款金额为 360,540.68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 118,880.78
万元;投资性房地产 201,547.48 万元;在建工程 40,112.42 万元)。工程项目
相关财务资料收集不充分,我们无法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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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证据证明该等交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影响。
    (二)发表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
意见》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
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
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
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
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段中涉及事项对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截至本专项说明日止,由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
结论,我们无法确定调查结果对康美药业 2018 年度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二、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出具的关于 2018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
明,认为董事会提出的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监事会将认真
履行职责,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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