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299号 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康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大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 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 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2021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 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 为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1 月 10 日。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 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6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时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含普通股股东及 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68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482,487,80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3024%,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康美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 列明的全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 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宫贵博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含 恢复 表决 2,218,513,007 89.3665% 108,763,799 4.3812% 155,211,000 6.2522% 权优 先 股)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含 恢复 表决 2,217,890,107 89.3414% 108,736,299 4.3801% 155,861,400 6.2784% 权优 先 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含 恢复 表决 2,217,921,407 89.3427% 109,395,399 4.4067% 155,171,000 6.2506% 权优 先 股)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含恢 复表 2,215,468,807 89.2439% 111,835,999 4.5050% 155,183,000 6.2511% 决权 优先 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含恢 复表 2,218,057,407 89.3482% 109,255,399 4.4010% 155,175,000 6.2508% 决权 优先 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六)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含恢 复表 2,215,769,807 89.2560% 111,665,999 4.4981% 155,052,000 6.2458% 决权 优先 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赎回公司优先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含恢 复表决 2,288,927,507 92.2030% 192,859,999 7.7688% 700,300 0.0282% 权优先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赎回优先股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含恢 复表决 2,289,654,807 92.2323% 192,112,499 7.7387% 720,500 0.0290% 权优先 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含恢 复表 2,216,226,107 89.2744% 110,831,699 4.4645% 155,430,000 6.2611% 决权 优先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上述(一)至(九)议案均涉及重大事项,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 况如下: 议 议案名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称 序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号 (%) (%) (%) 1 《关于 731,328,366 73.4779 108,763,799 10.9277 155,211,000 15.594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提名宫 贵博先 生为董 事候选 人的议 案》 2 《关于 730,705,466 73.4153 108,736,299 10.9249 155,861,400 15.6598 公司未 弥补亏 损达到 实收股 本总额 三分之 一的议 案》 3 《关于 730,736,766 73.4185 109,395,399 10.9911 155,171,000 15.5904 终止实 施第一 期限制 性股票 激励计 划的议 案》 4 《关于 728,284,166 73.1720 111,835,999 11.2363 155,183,000 15.5917 回购注 销第一 期股权 激励尚 未解锁 的限制 性股票 的议 案》 5 《关于 730,872,766 73.4321 109,255,399 10.9770 155,175,000 15.5909 终止实 施第二 期限制 性股票 激励计 划的议 案》 6 《关于 728,585,166 73.2023 111,665,999 11.2192 155,052,000 15.5785 回购注 销第二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期股权 激励限 制性股 票的议 案》 7 《关于 801,742,866 80.5526 192,859,999 19.3770 700,300 0.0704 赎回公 司优先 股的议 案》 8 《关于 802,470,166 80.6257 192,112,499 19.3019 720,500 0.0724 授权董 事会全 权办理 赎回优 先股相 关事宜 的议 案》 9 《关于 729,041,466 73.2481 110,831,699 11.1354 155,430,000 15.6165 变更公 司注册 资本暨 修订< 公司章 程>的 议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