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中调整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的专项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4 月 22 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以下 简称“揭阳中院”或“法院”)作出(2021)粤 52 破申 1 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受理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 及“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21 年 6 月 23 日,康美药业收到揭阳 中院送达的(2021)粤 52 破 1 号之一《决定书》,揭阳中院准许康 美药业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21 年 11 月 15 日,康美药业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会议分别表 决通过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 整计划”)、《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 调整方案》。截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 组与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以及相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1)粤 52 破 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康美药业重 整程序。 根据重整方案,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康美药业以现有总股本 4,973,861,675 股扣除涉及员工股权激励需回购注销的 34,970,000 股 后的 4,938,891,675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18 股的比例,共计 1 转增 8,890,005,015 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转增后康美药业 总股本将由 4,973,861,675 股增至 13,863,866,690 股。前述转增股票 中,1,265,822,785 股用于解决资金占用问题;1,113,309,515 股向中小 股东进行分配;2,879,473,356 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 人作为受让股票条件之一所支付的现金对价,专项用于根据重整计划 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3,631,399,359 股将通 过以股抵债的形式用于清偿康美药业的债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 年第二次修订)》(以下简 称“《规则》”)第 4.3.2 条的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 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 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 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 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作为康美药业 本次重整的财务顾问,经审慎研究后认为,康美药业本次重整实施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具有合理性。 2 具体情况说明和理由如下: 一、拟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的调整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原流通股份 数+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的金额+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导入的金额- 代偿原控股股东占款的金额]÷(原流通股份数+抵偿债务转增股份数 +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向原股东分配导致流通股份增加 数) 由于不涉及现金红利、股票红利及配股,公式中现金红利、配(新) 股价格均为 0。根据重整计划,上述公式中,转增股份抵偿的债务为 36,313,993,590 元 , 转 增 股 份 抵 偿 债 务 导 致 流 通 股 份 变 动 数 为 3,631,399,359 股 ; 重 整 投 资 人 整 体 受 让 转 增 股 份 导 入 的 金 额 为 6,500,000,000 元,代偿原控股股东占款的金额为 6,000,000,000 元, 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导致流通股份变动数为 4,145,296,141 股; 转增的股票向原股东分配,导致对流通股份变动数为 1,113,309,515 股。 如上述公式计算结果大于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除息 日前股票收盘价,调整后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与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除权除息日前股票收盘价格一致。如上述公式计算结果小于公司本 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除息日前股票收盘价,则公司股价根据上述 公式进行除权调整。 即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如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除息日 前股票收盘价小于或等于 4.14 元/股,调整后公司除权(息)参考价 3 格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除息日前股票收盘价格一致。如公司本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除息日前股票收盘价大于 4.14 元/股,公司除 权(息)参考价格需根据上述公式进行调整。 二、本次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的合理性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价格除权的基本原理和市场实践 除权是由于公司股本增加,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有所 减少,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形 成的剔除行为。上市公司股本增加的情况下,对股票价格进行除权主 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股本增加而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变化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或送股。 当上市公司股本增加且所有者权益没有相应的变化时,为了给市 场一个可参考的公允价格基准,需通过除权向下调整股票价格。 2、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上市公司配股。 当上市公司配股时,上市公司原有股东通常以明显低于市场参考 价的价格进行认购,从而需通过除权向下调整股票价格。 此外,除配股之外的增发行为,如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等增发股票事项之时,实践中均未采取除权方式对上市 公司股票价格进行调整。 (二)康美药业本次重整的特殊情况 1、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为了分红而单纯 4 增发股票的行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部 分转增股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用于抵偿康美药业债务,部分转增股票 用于转让给重整投资人并将转让价款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虽然康美药业股本有 所扩大,但所有者权益由负转正,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不会使康 美药业每股净资产的价值摊薄,反而使其得到增加。因此,本次权益 调整与通常情况下的转增前后公司所有者权益维持不变的情形存在 差异。 2、本次重整后,康美药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将有所优化。根据重 整计划,康美药业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部分用于抵偿债权,部分用 于引入投资人并获得增量资金。重整完成后,康美药业负债总额大幅 降低,财务状况将有效改善,每股净资产得到提升。因此,若按《规 则》中的原公式计算公司股票除权后价格,将导致除权后的股票价格 显著低于除权前股票价格,该除权价格将无法公允地反映公司通过重 整基本面显著改善后股票的真实价值,也与通过除权以发现公司股票 公允价值的基本原理不符。 3、上市公司在进行除配股之外的增发股票时,增发前后上市公 司股票价格保持一致,其关键在于增发股票是一次市场交易行为,上 市公司股本增加的同时,获得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资产,最终使得上 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显著增加。康美药业通过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降低了债务规模,获得了增量资金,所有者权益由负变正,因此本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从实施效果上来看更接近增发,而不是配股或通常 5 情况下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考虑到上述本次重整的特殊情况,本财务顾问认为,康美药业重 整中实施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不存在股本增加而所有者权益未 发生变化或者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幅度明显低于股本增加幅度的情 形,康美药业本次重整中拟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的调整是 合理的。 三、专项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属于康美药 业重整方案的一部分,考虑到本次重整对公司基本面有显著正面影响, 公司股价亦需要能够反映此影响。同时,此次康美药业在重整程序中 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与一般情形下的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 配股存在明显差异,原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不符合康美药业本次 重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实际情况。特申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除 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前述调整。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