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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美:康美药业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18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 康美      公告编号:2021-110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12 月 1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普宁市科技工业园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药生产基地二期综合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8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918,542,41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8.572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兴谷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董事林少芬女士因疫情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会主席柯璟先生因疫情原因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公司部分高管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914,897,218 99.8100 3,570,700               0.1861     74,500    0.0039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的议案》     427,712,577   99.1549           3,570,700   0.8277 74,500 0.0174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
           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所有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加
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冬梅、何凌一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信达律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