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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制度2022-12-29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规范发
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
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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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
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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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述规
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
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任职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事填补缺额后生效。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
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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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
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资金来往,以及公司是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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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协
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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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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