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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12-29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促
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做好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
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投资、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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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监管规则规定的
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条 在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
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
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订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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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二条 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
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四条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
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
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六条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十七条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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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董事会秘
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受到不正当妨碍和严重阻挠,受到不正当妨碍或者严重
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董事会秘书的
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公
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董事会认为其继续任职对公司经
营有重要作用除外;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
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
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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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含证券事务代表)工作岗位,是董
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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