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药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30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 2019- 023 号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中
涉及关联交易权限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
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如果关联交易拟在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则公司 如果关联交易拟在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则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告知全体股东,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告知全体股东,
并要在股东大会上就有关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向 并要在股东大会上就有关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向
股东大会逐一说明。在表决前,公司应当说明就关 股东大会逐一说明。在表决前,公司应当说明就关
联交易是否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及有关关联交 联交易是否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及有关关联交
易股东是否参与投票表决的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就 易股东是否参与投票表决的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就
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 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此后,公司可以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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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 关关联交易逐项表决。
意见。此后,公司可以就有关关联交易逐项表决。
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
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 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可以要求
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可以要求 董事长及其他股东回避。
董事长及其他股东回避。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在取得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在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情况下,还具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情况下,还具
有以下特别职权: 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请中介机
产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请中介机构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4)提议召开董事会;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4)提议召开董事会;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投票权。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权。
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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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的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所以本次章程条款的修订是基于前次章程
修订的基础上进行的调整。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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