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药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辛金国)2019-04-30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辛金 国,已 充分 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该公司 ”)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明,本 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 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
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 ,具 体声明如下 :
一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 、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并 已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三 )中 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六 )中 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
职务的规定 ;
(七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
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 )在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五 )为 该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 ,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 ,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 东单位
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最 近一年内曾经 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 )其 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本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年 曾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
(三 )近 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 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 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 ,发 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
五、包括该公司在 内,本 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 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
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 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学专
业教授资格 。
本人 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保 证上述声 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 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
本人承诺 :在 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规章 、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 受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监管 ,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做 出独立判断 ,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 、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 人将 自出
本人承诺 :如 本人任 职后出现 不符合独 立董事任 职资格情 形的
现该等 浩形之 日起 30日 内辞去独 立篮事 职务 。
特此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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