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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海药业: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04-2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认真核实后,
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认真审核后
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
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认真审核后认
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
员及核心业务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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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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