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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海药业: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1-04-2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规定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二零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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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2
第三章   操作原则 .........................................................................................3
第四章   日常操作流程 .................................................................................4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4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5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5
第八章   附     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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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有效防控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
有权决策人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
期权、远期、掉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
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
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
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日常业务经办、管理部门,负责业务
方案拟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并负责监控外汇利率的市场行
情,识别评估市场风险。
    第五条 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
用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
施信息披露。
    第七条 首席财务官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责任人,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
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运作、管理;
    (二)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金额大小提交总裁、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批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及上报;
    (四)负责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合约。
    第八条 集团总裁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人,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进行日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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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各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
作。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行为,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审批权限如下:
    (一)累计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下同)10%
的由集团总裁审批,此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累计合同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但不超过 20%的由董事会
审批,此额度可循环使用;
    (三)累计合同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此额度可循环使用。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根据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各子公司负责人不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必须上报集团总裁统一批准。


                               第三章    操作原则
    第十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
目的。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单笔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不得超过 12 个月的交割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
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四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额度,控制资金规
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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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日常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
    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稳健为原
则,结合销售部的应收账款台账,及时获取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
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交易方案,提交首席财务官
审核。
    第十七条   首席财务官审核交易方案,提交集团总裁审批。
    第十八条   集团总裁审批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币种、金额、汇
率、期限、交割日期等内容,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成
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应及时上报,并尽快核查原因。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
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
生。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每季度将发生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集团
总裁。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
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办,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
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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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
结算。
    第二十七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
管理中心应及时向集团总裁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集团总裁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
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八条   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
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
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开户文件、交易协
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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