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4-02
证券代码:600522 证券简称:中天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9-034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26号文《关于核准江苏中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的核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天 科 技 ” 或 “ 公 司 ”)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面 值 总 额
3,965,12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发行价格为100元/张,共计
39,651,2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65,12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
人民币42,396,560.00元,公司实际收到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高盛高华”)汇入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922,723,44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3,922,723,440.00元已于2019年3月6日存入公司在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26008605018170122346
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19)第02000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的规定,中天科技(本次发行主体)、中天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中天电子材料
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高盛高华就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的监管,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支行、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
“专户银行”),于2019年4月1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
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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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3月6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用途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江苏中天科技
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 326008605018170122346 3,922,723,440.00 接收和分配募集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中天光伏技术 950MWh 分布式储
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 10727001040227274 0
有限公司 能电站项目
开发区支行
中天科技精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大尺寸光纤预制棒
535272868993 0
材料有限公司 司如东支行 智能化改造项目
中天光伏技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10MWp 分布式光
1111323229100249564 0
有限公司 限公司如东支行 伏项目
中天电子材料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高性能绝缘薄膜研
408840100100074283 0
有限公司 司南通开发区支行 发及产业化项目
超耐候聚偏氟乙烯
中天科技精密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PVDF)薄膜及其
630841274 0
材料有限公司 限公司南通分行 增益背板绿色制造
系统集成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高增益光伏组件用
中天科技精密
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 326008605018170122422 0 反光膜研发与产业
材料有限公司
区支行 化项目
江苏中天科技 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
2040000100000542306 0 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省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等账户仅用于公司接收和
分配募集资金、或相关监管协议指定募投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高盛高华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高盛高华承诺按照《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高盛高华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公司及专户银行应予配合。高盛高华每半年度
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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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授权高盛高华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雷、李振兴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高盛高华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高盛高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盛高华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的效
力。
6、专户银行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高盛高华。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其他未配合高盛高华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主动或在高盛高华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专户。专户注销后的资金余额应及时存入公司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
户。
8、公司单次或在连续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任一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
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高盛高华,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高盛高华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约
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自相关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
相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终止。
11、任何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引起的或与《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之监管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若该争议或纠纷的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其有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日期后三十(30)
日内尚未得到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仲裁应在上海进行并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该仲裁裁决应当是
终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各方特此同意不可撤销地服从该仲裁
委员会的管辖与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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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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