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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达环保:关于江苏海德诉讼结果的公告2019-01-05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9-003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海德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
为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5,654,395.67 元及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详见本公告“五、本次诉讼
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收到起诉状时间:2017 年 12 月
    原告:江苏嘉德宏益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宏益”)
    诉讼代理人:朱为民、丁涛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郭海峰、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章兴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宜兴市
    详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 日披露的临 2018-046 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8 年 8 月,本公司收到(2017)苏 0282 民初 12161 号《江苏省宜兴市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1. 江 苏 海 德 于 本 判 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支 付 嘉 德 宏 益 损 失
1,980,583.58 元,及以 23,165,458.87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9 月 17 日起至资
产转让协议约定的在建工程过户至嘉德宏益名下之日止按年利率 5.6%计算的
损失。
    2.驳回嘉德宏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 51,381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6,381 元,由嘉德宏
益负担 7,700 元,江苏海德负担 48,681 元。
    详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披露的临 2018-064 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诉讼结果的公告》。


    三、上诉情况
    2018 年 10 月,江苏海德就本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收
到(2018)苏 02 民终 4008 号《受理上诉通知书》和《传票》。
    详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披露的临 2018-078 号《浙江菲达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诉讼进展的公告》。


    四、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2018)苏 02 民终 4008 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 0282 民初 12161 号民事判决。
    2.江苏海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嘉德宏益赔偿以
5,889,922.9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5 月 5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16 日止按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2 倍计算,自 2015 年 9 月 17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 12,691,886.34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5 月 5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16 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2 倍计算的损失。
    3. 驳回嘉德宏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2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 一审案件受理费 51,381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6,381 元,由嘉德
宏益负担 44,439 元、江苏海德负担 11,942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6,812 元,由
嘉德宏益负担 36,897 元、、江苏海德负担 9,915 元。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止目前本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 205.87 万元,如按本
判决结果执行,预计能冲回预计负债 126.57 万元,直接增加本公司利润。以上
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如后续有重大变
动,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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