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达环保:关于江苏海德诉讼的公告2019-01-22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9-005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海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
为被告或上诉人。
本次公告案件数量:3 个。
案件一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
原告:秦刚
诉讼代理人:丁涛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史科蓉、实习律师邢新
起诉日期:2017 年 12 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宜兴市
诉讼请求:1.判令江苏海德立即支付拖欠秦刚的业务费、居间费用 69.4968
万元及违约金 69.4968 万元,合计 138.9936 万元。2.判令江苏海德立即支付居
间费用及违约金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江苏海德承担。
一审判决:2018 年 5 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2017)苏 0282 民初
1215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海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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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刚居间费 694,968 元及利息(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375 元,由江苏海德承担。
(二)二审
上诉人: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史科蓉、实习律师邢新
被上诉人:秦刚
诉讼代理人: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凝、徐而迅
上诉请求:1. 撤销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 0282 民初 12158 号民
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秦刚的诉讼请求;2.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秦刚承担。
二审判决:近日,江苏海德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
苏 02 民终 319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
苏 0282 民初 12158 号民事判决。2. 江苏海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秦刚支付居间费 231,656 元。3.驳回秦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
收取 5,375 元,由秦刚负担 2,988 元,江苏海德负担 2,387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0,750 元,由秦刚负担 5,975 元,江苏海德负担 4,775 元。
本案起诉及上诉理由等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 日披露的临 2018-
046 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涉及诉讼的公告》。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止目前本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 138.99 万元,如按本
判决结果执行,预计能冲回预计负债 115.83 万元,扣除诉讼费用后将直接增加
本公司利润。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如后续有重大变动,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持续披露。
案件二
(一)本次诉讼情况
原告:江苏嘉德宏益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宏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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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南、嘉德宏益总经理朱为民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员工石力力,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忙生
起诉日期:2018 年 5 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宜兴市
诉讼请求:1.判令江苏海德支付嘉德宏益垫付的税费 3,916,483.35 元;2.
判令江苏海德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江苏海德承担。
详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 日披露的临 2018-046 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一审判决
2018 年 11 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2018)苏 0282 民初 5835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 江苏海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嘉德宏益已垫付的税金 1,907,727 元。2. 江苏海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嘉德宏益逾期付款违约金 800,000 元。3.驳回嘉德宏益的其他诉
讼请求。如果江苏海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3,066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8,066 元,由
嘉德宏益负担 12,609 元,江苏海德负担 15,457 元。
(三)上诉
近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 02 民终 144 号受
理上诉通知书。
上诉人: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江苏嘉德宏益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理由:江苏海德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应当撤
销原判,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8)苏 0282 民初 5835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嘉德宏益承担。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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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
(一)本次诉讼情况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
电力”)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日期:2018 年 12 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诉讼请求:1.判决江苏海德支付所欠工程款 337.95 万元。2.判决江苏海德
支付逾期支付的工程款的利息,以 310.43 万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算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计息为 61.26 万元;以 27.52 万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算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计息为 2.72 万元;以上两项利息合计为 63.98
万元。(以 337.95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判决之日的利息另行计算)
3.判决江苏海德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理由:
安徽电力与江苏海德于 2014 年 12 月 4 日签订《施工安装总承包合同》,江
苏海德作为发包方将“华能瑞金电厂#1 炉加装烟气冷却器改造工程”委托安徽
电力施工。以清单计价方式,签约合同价为叁佰肆拾贰万元整,合同同时约定了
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加的调价方式。合同生效后,安徽电力按照约定履行了施工
义务,施工过程中,因为江苏海德及非安徽电力的原因发生大量的工程变更、导
致安徽电力为履行合同工程施工增加了大量的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安徽电力
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了“工程签证单”,并于 2015 年 6 月 1 日之前
将施工完成的合同工程交给江苏海德。之后,安徽电力与江苏海德因“工程签证
单”认定的工作量存在分歧,一直不能就竣工结算达成一致意见。2016 年 5 月
20 日,安徽电力向江苏海德提交了“华能瑞金电厂#1 炉加装烟气冷却器改造工
程竣工结算书”, 江苏海德收到以上结算书后一直拖延不予审核。2017 年 11
月 20 日,安徽电力再次向江苏海德发出《关于尽快办理竣工结算的恳请函》并
附上“华能瑞金电厂#1 炉加装烟气冷却器改造工程竣工结算书”。但江苏海德
仍一直不予审核竣工结算并拖欠工程款。安徽电力出于无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
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江苏海德给付所欠安徽电力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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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款及应支付的逾期利息。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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