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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铁工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协定存款合同的公告2017-05-09  

						证券代码:600528         证券简称:中铁工业            编号:临 2017-034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协定存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
监 许 可 [2016]2124 号 ), 核 准 公 司 向 中 国 中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383,802,693 股 股 份 购 买 相 关 资 产 ; 核 准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516,351,118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重组”)。
    2017 年 3 月 22 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收到本次重组募

集配套资金人民币 5,909,999,985.75 元。公司和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之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在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内。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三方监管协议》约定,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下,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
由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相关内容详见 2017 年 4 月 19 日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28 号)。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
2017 年 5 月 8 日,公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以下简称

“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
称“兴业银行海淀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以
下简称“招商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

安街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北京长安街支行”)签署了协定存款合同,
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作为协定存款账户进行利息结算。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公司在结算
账户内协定存款的最低留存额(以日平均余额为准)为人民币 10 万元。
账户内超过最低留存额的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
率作适当上浮计息;最低留存额以内(含最低留存额)的存款,按结息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
到期前,如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的,合同于到期后自动展期一
年,依此类推,自动展期次数不限。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有权经提

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后随时终止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与兴业银行海淀支行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约定
公司在结算账户内协定存款的最低留存额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兴业银
行海淀支行按季对公司协定存款结算帐户内的超过最低留存额度的存款,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作适当上浮计息,遇协定存款利率
调整,不分段计息。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

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一年,其协定存款结算
帐户继续使用。
    3.公司与招商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合同约定

公司在结算账户内资金分为活期存款资金和协定存款资金两部分,其中活
期存款资金部分,即需保留的业务备付资金额度为人民币 10 万元,业务
备付资金额度内的存款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业务备付金额度的

资金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具体执行利率为结息日或清户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协定存款基准利率作适当上浮。合同有效期一年,公司应在合同到
期前 1 个月内向招商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提出合同终止或续作的书面意向,

如果到期时公司没有提出终止或者修改合同,则视作到期终止。
    4.公司与招商银行北京长安街支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公司
在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分为活期存款资金和协定存款资金两部分,其中活期
存款资金部分,即需保留的业务备付资金额度为人民币 10 万元,业务备
付资金额度内的存款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业务备付金额度的资
金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具体执行利率为结息日或清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协定存款基准利率作适当上浮。合同有效期一年,公司应在合同到期
前 1 个月内向招商银行北京长安街支行提出合同终止或续作的书面意向。
如果到期时公司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则视作到期终止。


   特此公告。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