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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铁工业: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11-27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三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
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
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提案人和提案起草部门应确保提案资料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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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
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研究决策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涉及须由公
司党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经理层履行前臵程序的,应当按规
定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
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会议研究决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议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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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和党委办公室。非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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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
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
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纪委书记、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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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党委办公室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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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决议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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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
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
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
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
的决策制度。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
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
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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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
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
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
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
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
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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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
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
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
议。
       第二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
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
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
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七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
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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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
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
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
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
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
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内容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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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
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开展决议后评估,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
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
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
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
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四章 董事会经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经费,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董
事会经费的年度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列入公司年度经费开支预算,
计入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经费用途:
    (一)董事的薪酬(报酬);
    (二)董事会会议的费用;
    (三)中介机构咨询费;
    (四)以董事会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五)董事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经费的各项支出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
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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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
司可以选择在公司章程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
全文应当同时在公司章程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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