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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铁工业: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8-14  

						证券代码:600528            证券简称:中铁工业             公告编号:2019-028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1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8/19            -             2019/8/20           2019/8/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6 月 28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21,551,58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55,478,432.62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8/19        -               2019/8/20         2019/8/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2018 年 4 月,“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公司名称正式变更

为“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

关公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红利所得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15 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所转让股票的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

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如存在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

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由本公司根据财政部

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

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1035 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

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

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退税申请。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

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2265787


特此公告。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