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部分或有事项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部分或有事项承诺履行 期限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承诺的方案符合公司瑕 疵土地、房产的实际情况,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