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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铁工业: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30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
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由董事长担任,并经董事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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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
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提出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搜集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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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委员
会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六)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
作。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因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委员会三分
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不受前款的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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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
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
方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
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委员会
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
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
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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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纪委书记、社会专家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办公室制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
据会议研究讨论情况制作委员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除向公司
董事会提交外,还应发送给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部
门和人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
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按
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审议意见,须以书面提
案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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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各部门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支
持,人力资源等职能部门为委员会履职提供对口支持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
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原《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则》(中铁工业董〔2017〕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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