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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铁工业: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30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
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基本原则:


                                                   - 1 -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五条   行为准则:
    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述机构、个人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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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现时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或人员。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
总称。
    第七条    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3 -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
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
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
组织、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资本市场动态,为
公司管理层提供参谋咨询;
    (五)根据需要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六)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
司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构。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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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唯一部门,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部门。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
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定期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
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拟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通
过公司官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新媒体等渠道,利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
者说明会、路演和反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反馈;
    (四)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五)根据投资者保护机构相关要求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相关工作;
    (六)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露公
司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
    (七)设立由专人值守的投资者关系热线;
    (八)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
持续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


                                                   - 5 -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
交流和沟通,构建融洽的公共关系;
    (十一)与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合作处理有关投资者及其他
证券事务的诉讼;
    (十二)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
项,如重组、兼并、收购、重大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参考意见;
    (十三)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采用文字、图表
或声像等方式记录和保存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情况和交流
内容;
    (十四)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定期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行汇总。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的
主要窗口,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
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不利用工作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
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与投资者沟通和内外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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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等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
信息披露尺度。
    第十二条      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纳入合并会计
报表范围的所属企业,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提
供资料收集、数据整理分析、政策分析及其他必要的支持,并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平台(上证路演中心、
上证 e 互动等);
    (四)电话、信函;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投资者关系邮箱、传真;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投资者说明会等;
    (十)走访投资者。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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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
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程序:
    (一)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
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投
资者咨询的公司信息,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二)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
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
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记入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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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
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体现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二)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
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
及个人)的调研时,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
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信息等资料,与其签署承诺书,并在接受调研后核实
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三)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有关问题的
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
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
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四)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
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
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五)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
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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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
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师;
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
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要求证券分析师纠正
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中铁工
业董〔2017〕1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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