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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铁工业: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2-08-30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
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
负责,承担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
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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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
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协助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以保证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并
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
    (四)持有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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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后 3 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
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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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的理由,
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董事会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
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参照本
规则第九条向上交所提交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
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其他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六条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指定 1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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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薪酬与考核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与考核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
通和联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四)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六)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资本市场舆情监控,关注媒体报道并主
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加强
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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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研究,协助董事长拟定有关重大方
案、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组织落实公司治理有
关制度,管理相关事务;
    (二)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
会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总经理办公会
等相关会议,负责组织完备会议资料,完成会议记录,形成会议
纪要、决议,保管会议资料,并在参会的会议记录上签字;跟踪
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四)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
项;
    (五)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六)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七)负责协助董事、监事处理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
事会日常工作;负责与董事、监事的联络,组织向董事、监事提
供信息和材料的工作;
    (八)负责指导子公司建立健全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
调公司与国资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
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
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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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资本市场动态,为公
司管理层提供参谋咨询;
    (五)根据需要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六)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
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遵守
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
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组织实施公司资本市场权益类再
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
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
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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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前述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董事会年度工作经
费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还应履行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
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
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
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
策会议,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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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上交
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中铁工业
董〔2017〕2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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