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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未来: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2-11-24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ST 未来          公告编号:2022-082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前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2010 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未按
时披露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法律法规,2022 年 5 月 12 日,我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具体详见 2022-016 号
公告。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
简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2]23 号)(以
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俞倪荣先生、李娟女士、李存龙先
生、郭伟亮先生、崔绍辉先生、曲燕娜女士、陈苏益先生、卢奋奇先生: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股份”或“公司”)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
关权利子以告知。
     经查明,未来股份涉嫌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
易
     不晚于 2019 年 12 月 1 日,未来股份实际控制人俞倪荣实际享有上海启宁能
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启宁”)经营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十项的规
定,上海启宁是公司的关联方。公司未在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上
海启宁的关联关系,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
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二条、第五十一条相关要求不
符。
    2019 年 12 月,未经未来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并履行相应用印审批程
序,未来股份全资子公司深圳宏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宏达”)
先后共质押 7 亿元定期存单为上海启宁委托第三方代为借入的银行贷款提供担
保,直至 2020 年 12 月才解除质押。2020 年 12 月,未经未来股份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议并履行相应用印审批程序,深圳宏达先后共质押 5 亿元定期存单为上海
启宁向银行借入的相关贷款提供担保,直至 2021 年 6 月才解除质押。根据 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
项,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
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
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
第 10.1.1 条、第 10.2.6 条第一款的规定,案涉关联担保事项属于应及时披露的
重大事件。未来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质押合同,也未在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期间涉及的关联担保事项。
    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未经未来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深圳
宏达共发生向上海启宁区其指定的第三方资金划转累计 44.49 亿元,其中:2020
年 12 月,划转资金共计 13 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 69.73%,2021 年度,划转资金共计 31.49 亿元(包括 2021 年上半年划转资
金共计 11.12 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67.16%。
深圳宏达案涉期间日常并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上述资金划转,实质构成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构成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第三项、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
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2020 年修订)第 10.1.1 条、第 10.2.4 条的规
定,涉案的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未来股份
未及时披露上述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也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期间涉及的该事项。
    未来股份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应期间上述案涉关联担保事项、资金占
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与《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扱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相关要求不符。
    综上,公司末按规定及时披露涉案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
交易事项,且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2020 年年度报告定期报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财务报表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載
    公司未将前述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所涉资金变动情况在案涉期间披露
的财务报表如实入账反映,导致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报表的货币资金存在虚
假记载。其中: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6 亿元;公司 2021 年第一季
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11.00 亿元;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16.01
亿元;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17.45 亿元。2022 年 4 月 27 日
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披露 2020 年末虚增货币
资金 6 亿元。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又一次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
湖调整的公告》,披露案涉货币资金虚假记载情况,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和追湖
调整。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扱告
    2022 年 4 月 29 日,未来股份已完成 2021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中审亚太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长俞倪荣提议不接受
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并同意年度报告披露延期,公司董事郭伟亮、卢奋
奇对此表示同意。董事会共 5 名董事,3 名同意延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公
司未在《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即不
晚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直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才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信息披露公告、银行资金流水、财务资料、相关合同、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未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相关关联交易,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八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未来
股份相关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未来股份涉嫌未
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在公司上述相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中,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述情形。
    俞倪荣时任公司董事长,并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任公
司总经理,案涉期间:一是未向未来股份董事会报送完整、准确的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隐瞒与上海启宁的关联关系;二是在未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及披露情况下,组织、指使公司资金经理等相关人员实施涉案担保、资金占
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并予隐瞒,导致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涉案事项及公司财务
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三是在审议 2021 年年度报告是否延期披露时,提议不接受
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并同意年度报告披露延期。俞倪荣是未来股份未按
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关联担保事项、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披露的财务
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以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事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此外,俞倪荣作为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指使相关人员实施涉案
关联担保、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导致相应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发生,涉
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
项导致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李娟时任公司财务部门资金经理,涉案期间受俞倪荣指使,具体实施案涉关
联担保事项、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将案涉担保相关质押合同、资金
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划款凭证提交公司职能部门以便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及准确编制财务报表,反而提供不实的银行对账单、凭证,是未来股份未按规
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以及货币资金虚假记载事项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存龙 2018 年 6 月 20 日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任公司财务总监,2021 年 5
月 22 日起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是未来股份末按规定披露关联关
系、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以及财务报表货币资金虚假记
载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崔绍辉 2021 年 5 月 22 日起任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是未来股份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三季度报告财务报表货币资金虚假记载事项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郭伟亮 2018 年 6 月 20 日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20 年 8
月 21 日起任公司董事。2019 年 12 月涉案担保事项发生时,郭伟亮系公司监事
会主席并兼任印章保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2022 年 4 月在对 2021 年年度报告是
否延期披露审议过程中,郭伟亮作为公司董事,对前述俞倪荣的提议表示同意,
未能勤勉尽责,是未来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案涉 2019 年 12 月关联担保事项及
相关定期报告未披露该关联担保事项,以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
告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曲燕娜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担任公司监事,2020 年 8 月 21 日起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2020 年 12 月涉案担保事项发生时,曲燕娜系公司监事会主席并兼任印
章保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是未来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案涉
2020 年 12 月关联担保事项及相关定期报告未披露该关联担保事项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陈苏益 2020 年 5 月起任深圳宏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在案涉
2020 年 12 月的存单质押合同上签宇,未向未来股份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报告
质押信息,是未来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案涉 2020 年 12 月关联担保事项及相关
定期报告未披露该关联担保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卢奋奇时任公司董事,在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事项中,
对前述俞倪荣的提议表示同意,未能勤勉尽责,是未来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们的涉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未来股份未按规定
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财务报表货币资
金存在虚假记载,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对未来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对俞倪荣给予警告,并处以 375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
款 125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250 万元;
    对李娟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对李存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对崔绍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对郭伟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曲燕娜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陈苏益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你们的涉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未来股份未在法定
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拟决定:
    对未来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俞倪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郭伟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对卢奋奇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本局拟决定:
    对未来股份给予警告,合计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对俞倪荣给予警告,合计处以 425 万元罚款;
    对李娟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对李存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对郭伟亮给予警告,合计处以 70 万元罚款;
    对崔绍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对曲燕娜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陈苏益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卢奋奇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
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
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本局(传真 021-50121039,联系电
话 021-50121078),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本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高度重视《事先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并将继续提高规范运作、公司
治理水平,严格规范相关管理制度,针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切实整改,保
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