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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未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未来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核查意见2022-12-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核查意见




致: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未来股份”)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
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拟采用现金方式收购王明
悦、亓亮、济南骏华持有的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的 70.00%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重大资产购买”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
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之“1-10 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核查要
求”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
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核查意见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有关
的法律问题发表专项核查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核查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核查意见


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
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
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 锦天城律师对本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
交易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核查意见之前,委
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锦天城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
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文件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
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出具的说明、承
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在调查过程中,对于锦天城律师认为出具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文件,锦天
城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锦天城律师对于与出具核查意见至关重
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
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 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
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核查意见


                                 正 文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智汇

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在筹划本次交易

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且

充分的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的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

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上市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

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

密责任。

     3、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制作了《交易进程备忘录》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

本次交易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人员名单、主要进程内容等,相关人

员已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4、上市公司向相关各方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将在本次《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

书(草案)》披露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自

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内幕知情人员;3、标的公司及其内幕知情人员;4、为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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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5、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6、前

述各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