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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未来: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2月修订)2022-12-15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2 月修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明确工作责任,保证董事会议
事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执行机构,行使法律、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赋
予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可以设独立董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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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经营管理、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
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
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
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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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设董事长 1 人,可以
设副董事长。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
益,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除因董事会成员不再具备董事的任职资格或不愿
再担任公司董事外,新改组或换届的董事会成员应至少有 2/3 以上的原董事会成员
继续留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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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在公司发生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未
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条 交易事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八)《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上述交易的主要范围: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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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由董事会
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七)审议对外投资的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事项;
    (八)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其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低于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300万元或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
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
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在审议该等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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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或书面通知;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两日前。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就会议通知方式及/或收到会议
通知的时间提出异议,应视作已按时以适当方式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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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
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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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一名。战略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一名,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审计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提名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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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设置和工作条例由董事会决定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
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章程规定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本公司现任监事以及法律
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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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本
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本
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
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
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之规
定与本议事规则之规定不符的,则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届满”,都含本数;“低
于”、“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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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并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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