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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未来: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12月修订)2022-12-15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2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
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充
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
司的名义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公司三会运作、
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股权管理等相关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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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
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三)候选人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候选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
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
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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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
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本
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本
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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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
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
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
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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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公司将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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