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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未来: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12月修订)2022-12-15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2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降低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
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
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的解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形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任何形
式的对外担保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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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司可以不要求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三)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四)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五)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明复印件的盖章件等)及经营情况分析;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相关主合同;
    (五)反担保方案及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相关责任人员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
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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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策。对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
项,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的,可以授权公
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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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
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
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
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且担保合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与被担保方签订。签订
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超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签订担保合
同。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与被担保单位签订反担保合同时,依法应办理抵押、质押登
记的,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并视情
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五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
项的登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存管理,
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相关责任人员应
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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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
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解除担保合同等措施,有效控制风险;由于被担保人违
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收购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档案管理应当与对外担保同步进行,全面收集、
整理、归档从申请到实施各环节的相关文件资料,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
有效。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报送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控股
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复印件及时交公司备案。


                         第六章     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
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员未能正确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
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本制度所称“过”、
“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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