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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未来: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12月修订)2022-12-15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2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内控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管理规定及董事会批准范围内,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独立、
客观地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等有关事项的真实、合
法和有效性,为公司强化管理、改善运营、提高效率而服务,促进公司长期健康
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生产单位、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的开展,通过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内部监督检查,纠正违规行为,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职能部门,并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审计职
能部门在经营管理层的领导下,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开展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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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需的审计、管理和会计等相关知
识和业务能力,审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审计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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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审计职能部门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
有关规章制度,拟订内部审计相关规章制度;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等相关资产,查阅
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工作资料;
    (三)对严重违法违犯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行为,及时向公司相关负责人
报告,并提出内审工作的建议;
    (四)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大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提出内审工
作的意见以及改进公司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处
理决定,实施后续审计。


                          第四章 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条 审计职能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在综合考虑公司管理需求、风险评
估以及内审资源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认真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要内容具体、目标明确,并切实可行。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制定目的、工作目标、拟实施的具体审计项目及时间安排,后续审
计及跟踪审计的必要安排和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审计职能部门应认真组
织实施,并在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职能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管理规定的要求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
避经营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职能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管理建议,对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的漏洞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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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 在内部审计中,公司审计职能部门应做好审计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解决,对审
计质量进行监督复核。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与内审相关的工作资料以及其他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事项资料;
    (二)提交真实、完整、合法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配合协助完成审计工作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职能部门应及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督促审计报告的执
行,同时提出合理化的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职能部门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
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
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
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中,内部审计人员对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承担岗位责任。
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
的或者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审计人员给予适当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审计职能部门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应报告。公司管理层、
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审计职能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
职能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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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行业规范及公司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根据公司相关审计计划按时完成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保证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如实反映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
关专业人士和部门配合协助。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
时所获取的资料和信息。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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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的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
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条 审计职能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
何组织或个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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