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下午14点00分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788-1800号陆家嘴金控广场T1楼21层召开。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委派宋国庆律师、王晶 晶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经办律师按照《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 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本 次股东大会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 5、经办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14日召开的第八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决议作出的。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及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公告了会议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12月15日公告了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经提前15日以公告的 方式作出。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2月23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年12月30日下午14时0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788-1800号陆家嘴金 控广场T1楼21层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等与《会议通知》一致。 5、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流 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2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 间 为 2022 年 12月 30日 的 交易 时 间段 ,即上 午 9:15-9:25 , 9:30-11:30 ,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9:15-15:00。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彭泽蔚先生主持。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经经办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参会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共计47人,代表股份174,714,0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8549%, 均为2022年12月23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经办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99)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如下: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非累积投票议案: 一、关于公司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1、《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议事规则》 4、《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6、《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7、《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8、《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9、《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 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 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一)审议关于公司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4,676,1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3%;该议案为公司普通决议事项,已超过出席会 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反对37,9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533,85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042%;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的0.09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二)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8,691,3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2%;该议案为公司普通决议事项,已超过出席会议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反对55,7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691,307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062%;反对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0.19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崔之火已 回避表决。 (三)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1、《公司章程》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4,676,1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3%;该议案为公司特别决议事项,已超过出席会 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反对37,9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533,85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042%;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0.09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4,676,1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3%;该议案为公司普通决议事项,已超过出席会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反对37,9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533,85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042%;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0.09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3、《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4,666,6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该议案为公司普通决议事项,已超过出席会 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反对37,9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弃权 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524,35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802%;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0.0957%;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241%。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4,666,6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该议案为公司普通决议事项,已超过出席会 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反对37,9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弃权 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524,35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802%;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0.0957%;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241%。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4,521,6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8%;该议案为公司普通决议事项,已超过出席会 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反对182,9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弃权 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379,35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5137%;反对1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0.4621%;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242%。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6、《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4,666,6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该议案为公司普通决议事项,已超过出席会 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反对37,9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弃权 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524,35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802%;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0.0957%;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241%。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7、《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4,666,6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该议案为公司普通决议事项,已超过出席会 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反对37,9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弃权 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524,35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802%;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的0.0957%;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241%。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8、《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4,671,7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7%;该议案为公司普通决议事项,已超过出席会 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反对32,8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 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529,45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931%;反对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0.0828%;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241%。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9、《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4,666,6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该议案为公司普通决议事项,已超过出席会 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反对37,9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弃权 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524,35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802%;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0.0957%;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241%。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 及《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 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以及《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签署,正本贰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 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