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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软件: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1-11-22  

                        证券代码:600536                    证券简称:中国软件               公告编号:2021-058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6.14 元/股。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48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9456.28 万股的 3%。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锡明
    股票代码       600536
    股票简称       中国软件
    注册资本       49456.2782 万人民币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002 年 5 月 17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 1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2043722T
                   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计
                   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商用密码产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物业管理服务;
                   计算机软件、互联网技术及应用产品、机电一体化产品开发、销售;计算机系统服
                   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硬件及外围设
    经营范围       备、仪器仪表的委托加工和销售;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企业管理;机电
                   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开发、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生
                   产通信系统设备、通信终端设备;产品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
     (二)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1                  陈锡明                            董事长
     2                  赵贵武                              董事
     3                  符兴斌          董事,常务高级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4                  孙迎新                              董事
     5                   崔劲                             独立董事
     6                  荆继武                            独立董事
     7                  陈尚义                            独立董事
     8                   刘昕                           监事会主席
     9                  唐大龙                              监事
    10                  董白云                            职工监事
    11                  何文哲                            财务总监
    12                  陈复兴                    董事会秘书、高级副总经理
    13                   杜潜                           高级副总经理
    14                   韩光                           高级副总经理
    15                  杨春平                          高级副总经理
    16                   吴晶                           高级副总经理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营业收入(万元)                     740,815.16             581,959.22        461,316.1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6,823.04               6,183.47         11,767.06
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4,017.89               4,809.81          4,491.94
益的净利润(万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18,076.19              98,876.91         13,214.99
流量净额(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231,089.51             227,281.52        221,024.30
的净资产(万元)
总资产(万元)                       869,500.00             674,400.00        571,084.93

           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4                  0.13              0.2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4                  0.13              0.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08                  0.10              0.09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96                  2.77              5.4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
                                               1.74                  2.16              2.08
收益率(%)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

                                        -2-
分调动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
管理制度,公司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计 1,48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94,562,782 股的 3.00%。其中,首次授予 1,335.00
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 9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2.70%;预留 148.00 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 1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
或雇佣关系。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不包

                                    -3-
括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不超过 600 人,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公司拟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未来公司新聘任的高管、新引进的高端技
术研发人才和资本运作专业人才。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
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获授激励权益时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具有聘
用或雇佣关系。
    4、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述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

                                  -4-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获授额度      获授额度占授予   获授额度占总
        姓名                职务
号                                              (万股)        总量的百分比   股本的百分比

                董事,常务高级副总经理(代行
 1     符兴斌                                         5.10           0.3439%        0.0103%
                总经理职责)
 2     何文哲   财务总监                              5.10           0.3439%        0.0103%
 3     陈复兴   高级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10           0.3439%        0.0103%
 4      杜潜    高级副总经理                          5.10           0.3439%        0.0103%
 5      韩光    高级副总经理                          5.10           0.3439%        0.0103%
 6     杨春平   高级副总经理                          5.10           0.3439%        0.0103%
 7      吴晶    高级副总经理                          5.10           0.3439%        0.0103%
        其他核心员工(不超过 593 人)               1299.30         87.6129%        2.6272%
                预留授予股权                           148           9.9798%        0.2993%
                    合计                             1,483           100.00%        2.998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
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
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 40%确定,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上市
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本计划有效期内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董事会可以根据相关机构规定的调整而修订
本条款;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拟披露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
亲属,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激励对象
如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该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
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6.14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26.14 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中国软件 A 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5-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定价基准日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
    本计划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
确定,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50%: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2.05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2.27 元/股。
    (三)预留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预留授予情况。预留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为下列价
格较高者的 50%: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七、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首次本激励计划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审批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 12 个月内
确定。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6-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四)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解除限售时间
                                                                          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33.33%
   解除限售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33.33%
   解除限售期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33.34%
   解除限售期      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五)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


                                          -7-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
和董事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禁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
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8-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
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
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
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20 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 1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
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
于 8%,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EVA 不低于 6
亿元。
    注:1、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平均净资产;2、
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
销+财务利息净支出,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来自于现金
流量表附表列示数据,利润总额来源于利润表列示数据,财务利息净支出=利润表中财务费
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支出-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收入;3、净利润指公司年度



                                      -9-
财务报表中公告的净利润。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
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
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
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10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和/或违反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某
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3和/或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
购时公司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
均价)的孰低值。
     5、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本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2024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
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本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7%,且不低于当年度
               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第一个
               (2)2022 年度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 12.50%,且不低于当年度同行业平均水平或者
 解除限售期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3)2022 年度△EVA 为正值。
               (1)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8%,且不低于当年度
               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第二个
               (2)2023 年度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 13.00%,且不低于当年度同行业平均水平或者
 解除限售期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3)2023 年度△EVA 为正值。
               (1)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9%,且不低于当年度
               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第三个
               (2)2024 年度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 13.50%,且不低于当年度同行业平均水平或者
 解除限售期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3)2024 年度△EVA 为正值。

    注:1、上表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2、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
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归母净资产;3、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利润总额+固定资
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务利息净支出,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
摊费用摊销来自于现金流量表附表列示数据,利润总额来源于利润表列示数据,财务利息净支出=利润表中
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支出-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收入;4、净利润指公司年度财务报
表中公告的净利润。




                                            - 11 -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
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
(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
以回购。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
平进行调整和修改,但相应调整和修改需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
案。
    本次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选取是基于设计本计划时,围绕行业解决方案、国
产软硬件等相关业务,选取规模与公司相近的 21 家 A 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
(不包括“中国软件”),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002368.SZ        太极股份            600850.SH        电科数字
       600756.SH        浪潮软件            300523.SZ        辰安科技
       002065.SZ        东华软件            300634.SZ        彩讯股份
       300271.SZ        华宇软件            002253.SZ        川大智胜
       002410.SZ         广联达             300085.SZ         银之杰
       300678.SZ        中科信息            600571.SH         信雅达
       002268.SZ         卫士通             603138.SH        海量数据
       600602.SH        云赛智联            002152.SZ        广电运通
       600797.SH        浙大网新            600118.SH        中国卫星
       300075.SZ        数字政通            603927.SH         中科软
       603636.SH        南威软件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
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但相应
调整需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业绩条件
    根据公司制定的《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激励对象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
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对所有激励
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按公司现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 12 -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称职        不称职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            1.0      0.8          0

    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
除限售额度。
    因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原因其当期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的,公司将按本计划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
(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份登记期间,中国软
件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中国软件股票
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份登记期间,中国软

                                    - 13 -
件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
公司应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一)本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拟定本计划草案(包括相关的修订稿)
并报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
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 14 -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同时公告。
    5、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
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7、本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8、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9、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0、公司股东大会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
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
审议并确定授予日,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2、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
    4、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
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
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 15 -
    6、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
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
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将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统一提出解
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
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并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4、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
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出现本激励计划
第十三章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按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原则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及其他税费。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 16 -
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
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
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
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公司承诺没有激励对象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照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相关权益。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
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前述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
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
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 17 -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以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计划,不
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
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
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4、公司在股东大会以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6、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
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 18 -
     7、公司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
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8、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
     十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业绩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会计处理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
     公司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单位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
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3、解除限售日会计处理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在
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为每股 26.07 元。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
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2 日,预计本计划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38,662           2,327          13,961             12,887        6,802           2,685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
情况;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


                                             - 19 -
计报告为准。

     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
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
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
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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